北京某某语言培训学校与李某、于某某企业承包合同一案,于2014年起诉,经过两审最终均取得胜诉。
2013年经李某介绍,于某某曾为著名培训机构英语讲师,教学能力突出,双方经过初步沟通,愿意分阶段合作的模式,将学校交由于某某管理。2013年9月《双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》,约定学校管理分为三个阶段,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如出现亏损,三方共同承担。第三阶段由于某某、李某独立运营。
2014年6月,李某、于某某向学校理事长发出邮件,要求解除企业承包合同。由于经营不善,导致北京某某语言培训学校在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出现严重亏损,李某与于某某拒绝相应亏损。北京某某语言培训学校依法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。
最终法院对北京某某语言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判决:于某某、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某语言培训学校支付139869.72元
本案焦点有三:
一、三方签订的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》是否有效?
于某某、李某认为三方签订的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》无效,系转让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行为,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。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因此,不属于上诉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,且三方存在合作模式,原学校管理者并未退出学校管理,故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判定合同有效。
二、于某某、李某作出了终止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?
解除双方的合同。现有证据载明于某某、李某2014年6月15日向某某语言学校发送邮件明确提出后期不再承包,且于2014年6月30日为清算点,法院予以采信。
合同解除应当书面告知对方,并且协助履行合同解除所必要的手续。
三、经营期间亏损额度如何确认?
双方对亏损额度未能达成一致,申请法院对经营期间账册进行审计,审计报告确定第一阶段、第二阶段亏损分别为:89667.61元、190071.83元。
诉讼阶段对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,建议利用诉讼程序中评估、审计、鉴定等司法程序,给予诉请取得合法依据。
我国虽然目前法律制度已经趋于完善,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,民间纠纷中签订的合同均有较多问题,甚至因签订合同时没有重视,最终承担判决的不利后果。建议从事任何民事行为,处分自己相应权利及增加自身义务,应当对书面文件进行严格审查,避免合同当中隐形条款给予自身带来重大不利影响,不要草率在网络上套用合同模板。
关于合同无效,《合同法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先对合同双方主体、合同标的进行严格审查,如果属于无效合同,一旦发生纠纷,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。比如:车牌指标买卖合同、宅基地买卖合同、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(在没有达到可交易条件前,属于无效)等。
因此,在从事任何民事行为,合同的订立、审查都是必要环节,双方一旦发生纠纷,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,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。